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 直升机医疗救援基地医院 | 120急救中心第12分站 —— 2024-04-19

医疗卫生行业规范

发布日期:2020-09-15 浏览次数:4697 
分享到:

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3.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4.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5.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务,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6.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7.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8.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扶贫、义诊、助残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二、卫生行业“九不准”:

1.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验收入挂钩;

2. 不准开单提成;

3. 不准违规收费;

4.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 不准收受回扣;

9.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三、卫生行风“十严禁”

1. 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或变相收受回扣,借采购之机,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2. 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病人或病人家属馈赠的“红包”、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

3. 规范医疗服务行业,严禁单位或个人发放或收取开单提成,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损害患者利益,为单位、科室和个人谋取好处。切实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 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

5.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增加病人负担。不准医生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任何人都不得借医疗服务之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个人指定的药店购药。

6. 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都要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超项目、超标准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收费发票。超标收费“以一罚十”。

7. 严禁将科室承包或变相承包给私人经营,原已签定的合同要立即取消或中止。

8. 坚持首诊负责制。严禁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病人、延误诊治。

9. 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单位的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损害群众利益。

10. 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弄虚作假签署或出具诊断、治疗等证明。不得以生、冷、硬、推的态度对待病人,甚至与病人或病人家属发生争吵。

皖公网安备 34120202000263号